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(粮食局),各司局、直属单位、联系单位,各垂直管理局,各有关中央企业:
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,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时效性,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,我局修订了《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》,并经 2022 年 3 月 31 日第 10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(此件公开发布)
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2022 年 4 月 13 日
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,保证 粮油标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时效性,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 作性,促进标准有效实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,以及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 理办法》(国粮发规〔2021〕13 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、审核、命名、研究验证测试、监督和管理等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(以下 简称标准验证机构),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命名的,承 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标准质 量管理办公室)或者粮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 究、比对分析、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。
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 验机构设立,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社会涉粮高校、科研院所、 检验机构等积极参与。
第四条 标准验证机构分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 心(以下简称验证中心)、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(以下简称验证工作站)。对具备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验证中心,通过相应的遴选程序后可同时命名为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。 符合条件的验证工作站可以申请成为验证中心。升级流程按照命名流程执行。
第五条 标准验证机构遵循统一指导、归口管理、分工负责 的原则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标准验证机构管理办法,确 认标准验证机构的命名、撤销等重大事项;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指导、协调具体事项;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、有 关中央企业负责本单位标准验证机构的管理和评估工作。
第二章任务分工
第六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 导下,负责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体系建设,主要承担下列 任务:
(一)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验证机构管理办法;
(二)合理布局标准验证机构;
(三)指导标准验证机构开展研究验证测试工作;
(四)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体系;
(五)协调标准验证机构命名、挂牌、撤销等事项;
(六)组织开展对标准验证机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监督评估;
(七)其他与标准验证机构研究验证测试有关的工作。
第七条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等单位承担下列任务:
(一)组织遴选、推荐标准验证机构;
(二)指导标准验证机构执行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;
(三)配合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,对标准验证机构能力和业 务水平开展监督评估;
(四)受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委托,承担与标准验证机构研 究验证测试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标准验证机构受委托在粮油领域承担下列任务:
(一)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制修订、实施过程中 的关键技术指标、检验方法的研究、试验验证、测试分析;
(二)国际标准、国外有关标准的研究、制定、验证;
(三)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验证、测试分析等工作;
(四)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;
(五)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评估;
(六)标准必要专利评估;
(七)标准的宣贯、培训和推广;
(八)其他与粮油标准验证有关的工作。
第三章申报和审核
第九条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,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有必要的工作经费;
(三)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;
(四)具有与承担的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任务相适应的实 验室条件、技术力量和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。
第十条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深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、 政策规定,坚持深化改革,加快转型发展,并具备下列能力:
(一)验证中心:牵头或者参与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,独 立开展各类标准的验证,指导验证工作站的验证;开展粮油质量 指标、品质指标、食品安全指标等测试分析;独立开展粮油标准 的实施效果评估;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的宣贯、培训和推广;开展 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。
(二)验证工作站:参与各类标准的验证;开展粮油质量指 标、品质指标、部分食品安全指标等测试分析;参与粮油标准的 实施效果评估;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宣贯、培训和推广;开展产品 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。
(三)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:除了具备验证中心应当具备 的能力和水平外,能够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和国际 标准化组织(ISO)等国际组织的粮油标准研究、制修订等工作; 提出粮油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并承担具体制定任务;承担粮 油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采标;独立编译粮油标准外文版;承担涉外粮油标准化培训。
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、社会涉粮检 验机构等单位,可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、有关中 央企业等单位申报。粮食行业中央级科研院所直接向标准质量管 理办公室申报。
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、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应当 对申报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,遴选后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推 荐,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。
第十三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符合 条件的纳入专家评估范围。
第十四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 行评估。必要时,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。
第十五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并按程序报批,符合要求的机构确认为标准验证机构,向社会公 布,并进行挂牌。
第十六条 标准验证机构实行统一命名,分别为“国家粮油 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+(依托单位规范简称)”、“国家粮油标准 验证测试工作站+(依托单位规范简称)”、“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 心(XXX)”,其中 XXX 为具体领域。
第十七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为验证中心、验证工 作站和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统一制发证书和专用印章。证书上 载明机构名称、有效期等信息。专用印章名称为“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+(依托单位规范简称)+验证测试专用章”、“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+(依托单位规范简称)+验证测 试专用章”。
第十八条标准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为 3 年。 标准验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续申请,经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、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审核后,报标准质量 管理办公室。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、机构 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,研究提出是否延续命名的建议,按程 序报批。确认延续的,延续有效期为 3 年。
标准验证机构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的,标准验证机构证书 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。
证书自动失效、命名被撤销的标准验证机构,应当在标准质 量管理办公室公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,将专用印章交还标准质量 管理办公室,并摘除标牌。
第四章内部管理
第十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对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 理、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、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、数据传输与 保存等要求,加强能力建设,持续提升标准验证技术水平。
第二十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制度 和流程,确保标准验证工作科学、规范、高效、有序。
第二十一条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,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,不断提升素 质和能力水平。
第二十二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政 策和标准等规定开展标准验证测试工作,合理确定验证时机,科 学制定验证方案,规范准备验证样品,合理选择验证参数,正确 评估验证结果。
验证报告应当客观、公正、及时,相关资料档案应当妥善保 管,并做到随时备查,可以溯源。
第二十三条 标准验证实行标准验证机构与研究验证测试 人员负责制。验证报告由研究验证测试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 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,加盖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。
第二十四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履行验证测试数据资料保 密义务,未经委托方同意,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。
第二十五条 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限于标准验证报告,且 应当在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。
验证机构对专用印章的使用应当严格审批,进行专门登记, 注明事由、时间、经办人和审批人等。印章使用登记应当永久保 存。
第二十六条标准验证机构发生机构资质、隶属关系、单位性质变化,及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变更等重要情况,应当及时 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。机构资质变化后不再满足标准验证机构基本条件的,由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命名。
标准验证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,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 室报送本年度标准验证工作总结。
第二十七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及时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 室和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反馈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相关意 见建议。
第五章监督评估
第二十八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现场查验或者材料 审核等方式,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标准验证机构进行监督评估。
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本行政区域、有关中央企业对本单位 内标准验证机构进行监督评估,并及时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 告有关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,或者未规范 使用标准验证机构证书或者专用印章的,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提 出限期整改要求。
标准验证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 要求的,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,撤销标准验证机构 命名,并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。
第三十条标准验证机构违反下列负面清单事项之一的,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,撤销标准验证机构命名,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:
(一)禁止出具虚假验证报告;
(二)禁止开展可能影响验证结果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其 他业务活动;
(三)禁止以验证机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禁止向有关利益单位违规提供验证测试数据。
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、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在组 织遴选、推荐标准验证机构,提出延续申请等过程中,发生弄虚 作假等行为的,经核实后,由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 分。
第六章附则
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原国 家粮食局印发的《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》(国粮办发〔2014〕33 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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